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AUTO REPAIRING AND EXAMING TRADEASSOCIATION。缩写:HLJARAE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汽车维修、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律的基础上自愿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黑龙江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反映会员正当诉求,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研判行业发展态势,适时发布行业动态信息;加强协调和协作,搭建经营管理、技术交流平台;促进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领导机关为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行业指导部门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5政府令第六号)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授权黑龙江省汽车维修和检测行业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意见的函》(黑交函[2003]16号)确定协会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汽车维修和检测有关规章;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检测企业、事业单位与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业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参与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填补国标、行标的空白;
(七)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八)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发展与国外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国际业务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相关展览和会议,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行业诚信企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三)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写行业有关教材,出版发行协会刊物;
(十四)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及购买服务等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登记或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依法成立的汽车维修和检测业务相关的企业、机构、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社会团体;热心于发展汽车维修行业的个人;
(三)在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支持本协会从事的事业。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登记证书、身份证等证书证件;
2、入会申请书和入会登记表;
3、其他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确认;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核发标志牌、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标志牌。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无任何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动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视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事项符合条件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增补、变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为9-15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的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四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职。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
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荐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会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全称为中共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书记1名,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换届。协会党支部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带头履行“一岗双责”。
第五十三条 协会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协会的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协会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协会人才队伍,加强对协会理事会和专职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登记机关和行业指导部门决定或决议;领导协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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